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武汉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7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武汉XX厂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XX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XX, 法定代表人:A,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武汉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虽然A在一审起诉前已进行过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了武汉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但一审中A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以确定各项赔偿损失的金额,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审法院直接驳回A的伤残鉴定申请,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D12年 (优于74.2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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