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湖北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7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A,女,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A与湖北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A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245元以及2016年4月工资2,800元;2、向A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04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9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9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66.1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12年 (优于74.2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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