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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武汉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武汉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5民初2519号
原告A,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A、B,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A,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负责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XX江夏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负责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夏XX、武汉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中国XX江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陆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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