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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三期女职工可否拿最低工资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41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顾女士被上海某人才派遣公司派遣至上海某科技公司做项目主管,某科技公司支付顾女士月工资为8500元。2009年,4月份,直至顾女士怀孕六个月时,某科技公司业务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决定取消顾女士负责的项目。之后,科技公司因无其他适合岗位安排顾女士,经与顾女士协商,将其退回某人才派遣公司,本人也同意回某人才派遣公司,但要求在无工作期间人才派遣公司继续支付其原约定的工资。而人才派遣公司只同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顾女士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因客观请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三期”女职工可否拿最低工资?

法理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颗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俺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但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本案中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因用人单位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劳动岗位被取消,而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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