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9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使用号码为155××××3107的手机拨打武汉市110报警服务台,让110接线员转话给地铁集团,要求地铁集团在次日18时前将10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建设银行62×××12账号,否则其将炸毁武汉市轻轨运营线。接警后,武汉市公安局及时通报武汉市地铁集团,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工作专班连夜15小时不间断开展破案工作。武汉市地铁集团于当晚接到武汉市公安局通报后,升级危机处理预案安排地铁运营,直至次日13时许,上诉人杨某甲在本市武昌区一小区住宅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解除。经核查,上述电话内容为上诉人杨某甲编造的虚假恐怖消息。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肖某、邓某、杨某乙、李某的证言,接警信息、值班日志表、情况说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为自己酒后的一个电话付出了惨痛代价。一审中,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原审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但在上诉审中,法院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一通电话让武汉市地铁集团升级危机处理预案,给公众的安全和地铁集团的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酒后行为,并为其酒后的扰乱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负责。
文章来源:盈科彭功平律师团队撰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使用号码为155××××3107的手机拨打武汉市110报警服务台,让110接线员转话给地铁集团,要求地铁集团在次日18时前将10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建设银行62×××12账号,否则其将炸毁武汉市轻轨运营线。接警后,武汉市公安局及时通报武汉市地铁集团,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工作专班连夜15小时不间断开展破案工作。武汉市地铁集团于当晚接到武汉市公安局通报后,升级危机处理预案安排地铁运营,直至次日13时许,上诉人杨某甲在本市武昌区一小区住宅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解除。经核查,上述电话内容为上诉人杨某甲编造的虚假恐怖消息。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肖某、邓某、杨某乙、李某的证言,接警信息、值班日志表、情况说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为自己酒后的一个电话付出了惨痛代价。一审中,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原审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但在上诉审中,法院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一通电话让武汉市地铁集团升级危机处理预案,给公众的安全和地铁集团的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酒后行为,并为其酒后的扰乱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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