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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00739号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金义民初字第00739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诉被告B、C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A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4273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B 审判员C代理审判员D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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