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4民初3754号 原告:A,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A,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仙桃市XX一中花园会所,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A与被告B、C、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2018年10月16日,原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B12年 (优于74.2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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