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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鄂0116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辩护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A在本区三里桥街白水XX因房屋地基纠纷与同湾村民解某1(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致扭打,后被告人A将解某1的胸部和腰部打伤, 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解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三里桥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A与被害人B1双方各自承担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并互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病历材料等书证;被害人A1的陈述;证人B、A2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C的供述和辩解;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A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2.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存在过错;3.被告人A取得被害人B1谅解, 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A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A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当庭能自愿认罪,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A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A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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