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4执928号之三 之三 申请执行人A,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XX,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XX空军第六空防工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A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A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B12年 (优于74.25%的律师)
63次 (优于97.67%的律师)
418次 (优于99.68%的律师)
83280分 (优于99.5%的律师)
一天内
711篇 (优于99.9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