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5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原由
CX,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
CX于2018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在中山大道“J网咖”内,趁被害人杨某不备,窃得被害人Y某放置于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OPPO-R11PLUS(64G)手机一部。被告人CX后于2018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赃物已灭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CX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C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CX具有前科、累犯、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C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意见:
人们有时会因冲动而犯错误从而触碰到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初犯上会有一定的减刑措施,但对于累犯则会加重刑罚。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常常当事人表示十分后悔,律师会见也是起到安抚当事人,了解案件调查进度的重要作用。生活中遇事一定要冷静,切勿冲动行事,以免遗憾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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