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孙延超、于亚娟因与被上诉人董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延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维,上诉人于亚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维,被上诉人董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董存伟将50万元通过银行转入于亚娟账户,董存伟主张其向孙延超、于亚娟购煤,所支付的为煤款,而孙延超、于亚娟抗辩称其是代星博公司收取该笔煤款,并已经将该款交给星博公司,其与董存伟之间没有该笔买卖合同。经查,董存伟将50万元汇入于亚娟账户后,于亚娟于同日将70万元汇出,在一审法院调查时,星博公司曲大伟称,其公司从未委托他人代收煤款,孙延超、于亚娟为星博公司的客户,双方经常有资金往来,星博公司与董存伟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合董存伟在一审时提交的与孙延超的通话录音,本院对孙延超、于亚娟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董存伟虽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但因“董存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未获法院支持,本次其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诉讼,并无不妥。因孙延超、于亚娟未能交付剩余煤炭,董存伟要求孙延超、于亚娟返还剩余煤款36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延超、于亚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孙延超、于亚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思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