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XX、吴XX、刘X、张XX犯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被告人陈XX、郑XX、迟XX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XX犯抢劫罪,被告人张X犯窝藏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8)吉0203刑初4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唐XX、吴XX、刘X、张XX、郑XX、张X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王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XX、吴XX、刘X、张XX、郑XX、张X及其各自辩护人、其余各原审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刑初4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思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