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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原告,成功判决离婚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2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1.案件背景: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双方于2018年相识,20196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基础不稳,经常争吵,共同生活时间较少。

2.初次判决:被告熊某2022218日提起离婚诉讼,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3.上诉与重审:原告李某某不服初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4.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决离婚、房产归原告所有、分割共同购买的车辆、支付精神损失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1.离婚判决:法院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

2.房产分割:案涉房屋总房价款为2843211元,首付款1143211元,贷款170万元。法院酌定原告李某某分得60%,被告熊某分得40%的剩余房款,即李某某分得844655.56元,熊某分得563103.70元。

3.车辆分割:皖ADXX0号轿车出售价格为30万元,被告熊某应支付原告李某某车辆出售价款的50%,即15万元。

4.精神损失费:被告熊某违背婚姻忠实义务,法院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金额为5万元。

5.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720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2880元,被告熊某负担4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熊某负担。

律师心得:

1.婚前了解: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导致婚后感情基础不稳定。律师建议,婚前双方应有充分了解,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

2.财产公证:在婚姻中,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公证非常重要。本案中,房产和车辆的分割成为争议焦点,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明确的财产公证,可能会减少纠纷。

3.法律援助:在离婚诉讼中,法律援助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原告李某某委托张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4.调解与诉讼:离婚案件中,法院首先会尝试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本案中,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5.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对于案件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原告李某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被告熊某在某些方面的证据不足,导致其部分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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