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崔X,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磊,安徽神州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县。
被告: 合肥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李X,公司总经理,
原告崔X诉被告李X、合肥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 )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 60000 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被告X公司处承揽了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空调设备安装项目,完工后,被告X公司于 2020年1月 19日出具《欠条》,认可欠付原告款项 65000 元的事实并自愿支付利息 4000 元。被告李X自愿债务加入在《欠条》签字。两被告于2021年6月 10日向原告偿还利息 4000 元及款项本金 3000 元合计 7000 元,目前下欠原告款项 60000 元,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讨要该笔款项,但两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综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本案中,原告称其从被告X公司处承包了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空调设备安装项目,项目完工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装空调设备款剩余 65000 元整,现因资金周转困难,现截止 2020年元 19 号剩余欠款 65000 元整。因工程于 2018 年1月完工,至今工程款未付,现李X自愿付利息(4000 元整 ),剩余工程款 65000 元加利息 4000 元共计 69000 元整,承诺: 2020年10月1日前还款35000元整,剩余 34000元承诺2021年10月1号前付清,欠款人:李X,身份证 34X5X,2021年1月 19日。”被告X公司在该欠条上欠款人处加盖了公章。 欠条出具后,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7000 元,原告催要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讼来院,主张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已届满,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6 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抗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合肥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X支付欠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50 元、保全费 620 元,合计人民币1370 元,均由被告李X、合肥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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