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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错误怎么办

发布者:黄俞欣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的到期利息XXX元(以XX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8%);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XXX元(以XX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8%,自XXXX年X月X日起暂计至XXXX年X月X日,并申请执行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XX元;(以XX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8%,自XXXX年X月X日起暂计至XXXX年X月X日,并申请执行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XXXX年租赁原告房屋,又在XXXX年至XXXX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XXXX年X月X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XX人民币¥XX万整(XX万元整),于XXXX年X月X日前还XX万(X拾万),余款按月息一分五厘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到XXXX年年底还清,……。”但被告至起诉时一直未按照约定还款,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一次性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现有证据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XX区,故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西安市XX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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