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俞欣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6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还。原告提交的《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归还借款,但其自2021年7月起不再履行按期付息的义务,且原告已数月联系不到被告。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也使原告合理地认为其将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对已到期的利息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本息构成预期违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主张既有双方约定,又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结合本案实际,诉讼保全保险费是申请保全人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7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付至上述款项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保全费38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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