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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但一直未供暖怎么办

发布者:黄俞欣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4日 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小区XX号楼XX号商品房,房屋总价款XXXX元。合同第14条约定:被告承诺该商品房于交付使用时水电安装到位,且于原告装修后第三个采暖期具备供暖条件,否则被告应按合同第9条约定,向原告承担标准为日万分之1.1的违约金。另合同第15条约定:被告承诺房屋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按合同总价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收房,2016年5月31日装修完毕,期间虽与被告多次交涉,但时至今日案涉商品房仍无法供应正式电,并且未能具备供暖条件,亦无法办理权属证书,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已向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在向原告交房时,亦应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主张的未具备供暖条件的违约金,被告认可自原告入住装修后至今未向原告供暖,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在原告入住装修后的第三个采暖期期满后向原告支付未供暖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自2019年4月1日起算合法有据,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22年3月31日,以总价款XX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275计算,应为1O3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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