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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

发布者:黄俞欣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4日 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再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原告购买了被告所开发的商业住房,并已入住,其应享有相应的居住权利。依据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可知,涉案小区东边主入口南北两侧的土地即被告建盖的商业楼用地为允许建设区土地,被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建盖商业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违法。虽然被告建盖商业楼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但被告在本案庭审期间已停止了商业楼的建盖,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已无事实依据;被告建盖商业楼的行为并未对原告财产或其他权益造成实质侵害,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于法无据;被告所建盖的商业楼仅为一层,商业楼的一层商度并未超过原告所居住房屋的地板位置,并未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已建盖的商业楼于法无据。此外,第三人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涉案的商业楼及其他设施已被没收,被告已丧失了对涉案商业楼的权属,被告已无权对涉案商业楼进行管理、使用、处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于法无据。综上,原告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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