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原为同学关系,2022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经医院检查确认被告已有两年勃起功能障碍。原告称婚前对此并不知情,领证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发现此事后受到极大打击。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其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遂向海门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2.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重大疾病范围,但性功能障碍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理由如下:
1) 性生活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
2) 正常性能力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
3) 婚姻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
本案中被告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的事实,影响了原告的婚姻选择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告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撤销,故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3. 律师提醒
《民法典》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但要求必须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
虽然法律未明确界定"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但从本案可见,性功能障碍等影响正常婚姻生活的疾病也被认定为需要婚前告知的重大疾病。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建议准备结婚的双方应当诚实相待,及时告知可能影响婚姻生活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