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工龄合并计算!
作者: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李某自2015年5月入职某电子科技公司,并根据公司指示,先后在某电子科技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某智能设备公司工作。李某的社会保险先后由上述3个公司缴纳。3个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混同用工的情况。李某在某智能设备公司工作至2023年9月,于2023年11月以某智能设备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加班费等原因解除与某智能设备公司的劳动合同。
二、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智能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某国际贸易公司的100%持股股东,且王某曾担任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某国际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智能设备公司的监事。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且三公司业务经营存在关联关系。某智能设备公司、电子科技公司与国际贸易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混同用工,可以认定三公司为关联企业。
三、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将劳动者在其关联企业即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通过组织架构调整规避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