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李明入职某科技教育公司,担任教学研发部门负责人,负责课程体系管理。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某科技教育公司向李明支付经济补偿,李明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李明自某科技教育公司及关联公司取得收入的10倍。
李明于2022年8月15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0元。某科技教育公司向李明支付了6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李明的配偶于2022年1月成为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90%的股份),经营业务与某科技教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李明配偶设立的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关联公司为李明缴纳社会保险。某科技教育公司认为李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明返还某科技教育公司竞业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李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无需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及支付违约金。
审理法院认为,李明作为教学研发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工作,对某科技教育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要影响,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李明配偶作为投资人的某教育咨询公司,在经营业务上与某科技教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单位。
考虑到李明与配偶之间具有密切的经济和生活联系,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李明从某科技教育公司离职后,故认定李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职务、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审理法院酌定李明支付某科技教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发展与人才竞争紧密相连,形成了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用人单位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旨在约束劳动者的再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应当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了解并认真执行竞业限制约定,避免在离职后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竞争的行业或企业。此外,劳动者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强个人竞争力,以应对职业发展中的各种挑战。
用人单位在设立和执行竞业限制时,需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理设置违约金金额,提供公平的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员工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企业还应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和具有竞争力的福利体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降低员工流失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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