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明律师
刘耀明律师
辽宁-阜新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土地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者:刘耀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19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1,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明,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男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明,被告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位于平安地镇土城子村的土地24.4亩;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土地承包费732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系原告的长子,原告的老伴于2018年去世。原告家共有土地24.4亩,原告2020年将该土地承包给被告耕种,约定承包费为300元每亩,但本案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过原告承包费。原告2021年在被告家生活了一年,因此原告同意将2021年与2022年的土地承包费用作被告赡养原告的支出。现如今原告决定不再同被告一起生活,但是被告始终不肯给付原告2020年的土地承包费也不肯归还土地。如今原告年事已高且没有其他收入,该土地是原告唯一的经济来源,本案被告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霸占着原告唯一的土地,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不被允许。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返还土地,理由是以前我和原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这24.4亩土地由我耕种了,我和原告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原告2022年住院,我支付47000元医药费,因为医药费都是我借的,我想再耕种两年,用种地的钱偿还医药费。不存在2020年的承包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2系原告刘某1长子。原告妻子在世时,二人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独自生活,共同经营二口人承包地24.4亩,后原告妻子于2018年去世。原告妻子去世后,原告于2019年开始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20年起耕种经营原告的24.4亩承包地。2022年年初,原告患病住院,被告为其支付过医药费。2022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处,不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的承包地仍由被告耕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土城子村委会出具的土地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案涉24.4亩土地系原告及其妻子的承包地,其妻子去世后,原告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权。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原告许可耕种该土地,现原告已与被告分开另过,原告要求归还案涉土地,被告应归还原告。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020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承包关系,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为原告支付医药费、不同意返还土地的意见,原告现已年迈,被告为原告支付医药费用,系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归还土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某1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的承包地24.4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耀明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在基层部门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