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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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发布者:刘耀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9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某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某某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日被某某县某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耀明,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阜蒙检刑诉﹝202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某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25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辽JN××**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白线28公里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巡逻的某某县某某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民警将陈某带到某某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2022年7月27日,经某某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陈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某某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某某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证查询记录、视频光盘2张、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具有无驾驶资格、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如缴纳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刘耀明的辩护意见是,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刑,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23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因本案案发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被某某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于2022年8月1日被某某县某某局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再查明,某某县老某土镇德大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陈某系该村村民,基本没有收入,生活艰辛,还需养护老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辩护人刘耀明提出的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刑,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陈某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故不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处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宣告判决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刘耀明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在基层部门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