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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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案

发布者:刘耀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16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1,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明,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男

被告:刘某3,男

被告:刘某4,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6,女(系刘某4妻子)。

被告:刘某5,女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明,被告刘某3、刘某5及刘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6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2经本案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0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共育有五名子女,长女刘某7已去世,其余子女即本案四被告。如今原告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照顾,原告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2未到庭答辩。

被告刘某3辩称: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理由是原告在家与刘某2一起生活,原告自己还有土地和房屋,平时也给过钱。

被告刘某4辩称: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当时我们结婚后原告把我们撵出来,我们现在岳母家居住,原告曾经在信用社有贷款也转到了我们名下。

被告刘某5辩称:我没有意见,听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共生育五名子女,长女刘某7(已去世)、长子刘某2、次子刘某3、三子刘某4、次女刘某5。原告妻子于2018年12月去世,原告现独自生活,原告有承包地24.4亩,现由原告转包给他人耕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现已年迈,无劳动能力,被告应尽赡养义务,对原告请求四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数额,综合原告子女情况及生活状况,酌定每月支付400元。对被告刘某3、刘某4提出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自2023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刘某1赡养费400元,此款由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于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某1。


刘耀明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在基层部门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