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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亲办案例

发布者:申文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

辩护人申文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张三利用微信建立****联谊群”,向群里发送“闲逸麻将”的链接,群内人员通过链接进入“闲逸麻将”亲友圈的房间进行赌博,每局8盘,每局结束后由大赢家向张三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支付5元到6元的房费。经河南立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共获利73703.57元,2019年3月27日和2019年3月29日,张三共缴纳罚没收入77324元。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张三的供述;证人韩某、元某的证人证言;张三的微信聊天截图电子数据;河南立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张三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获利73703.57元有异议,认为其中包括了自己从“闲逸麻将”平台购买用于开桌的游戏豆所支付的金额大约一万六七千元,应当将上述金额从获利情况中扣除。

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申文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三违法认识性较低,系初犯,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张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2018年8月30日开始利用微信建立“****联谊群”,向群内发送“闲逸麻将”链接,群内人员通过链接进入“闲逸麻将”亲友圈的房间进行赌博。经河南立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张三开设赌场非法获利73703.57元(已退缴)。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张三作案工具手机两部(VIVO-X9、VIVO-X7)。

被告人张三2019年1月23日在林州市桂林镇西油村一理发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缴款票据、调查取证材料、扣押清单;张三的供述;证人韩某、元某的证言;河南立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73703.5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张三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及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关于张三辩称的应当扣除其从“闲逸麻将”平台购买游戏豆所支付的金额大约一万六七千元,经查,该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三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及违法所得73703.57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三级律师,申文荟,被评为“安阳市优秀律师”,因表现突出,被单位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全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90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