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文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12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所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认罚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庭审中甲认罪、悔罪,综合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