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文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申文荟,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张三承包了林州市横水镇南庄村2015年太行山绿化工程,工程规划栽树面积1048亩,工程款共计314400元。工程验收前张三通过和林业局杨首红打招呼、跟验收人员送礼的方式,故意隐瞒部分区域未施工的事实真相,领取全部工程款314400元。经林州市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张三施工区域内未施工面积395亩,价值共计118500元,张三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开支及个人消费使用。案发后,张三向林州市纪委退缴赃款1185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张三的供述,证人杨首红、石某等人的证言,林州市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及张三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上级拨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张三有自首情节,能够认罪、悔罪,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年龄较大,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张三承包了林州市横水镇南庄村2015年太行山绿化工程,工程规划栽树面积1048亩,工程款共计314400元。工程验收前张三通过和林业局党组成员杨首红打招呼、向验收人员送礼的方式,故意隐瞒部分区域未施工的事实真相,领取全部工程款314400元。经林州市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张三施工区域内未施工面积395亩,价值共计118500元,张三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开支及个人消费使用。案发后,张三将违法所得118500元退缴到林州市纪委。2018年7月9日张三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三的供述,证人杨首红、石某等人的证言,纪委移交材料、林州市太行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赃款退缴票据、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及张三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张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三在案发后主动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所提张三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林州市纪委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