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与被告丁X离婚。
二、财产处理。
1、登记在原告孙X名下的车牌号为苏 XXXX XX牌小型轿车归原告孙X所有,该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2、登记在被告丁X名下的车牌号为苏XXXX XXX牌小型轿车归被告丁X所有,该车辆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3、原告孙X于 2025 年6月 27 日前支付被告丁X3万元。被告丁X确认款项接收账户为:户名 丁X,开户行XXXX银行XX分行,账号 XXX 23XX 0XXX XXX XXX。
4、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及其他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三、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孙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蒋晓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