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经园区交警队调查后认定宋XX负全部责任,未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定。被告XX镇江中心支公司作为涉案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单位,应先行在交强险各项目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被告宋XX负全部责任,且保险公司未就上述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金额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并举证证明,故XX镇江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事故后被告XX镇江中心支公司已赔付原告 131769.6 元,该款可在其赔偿总额中扣除。另为免当事人诉累,第三人XX保险公司垫付的 96290.71 元可由XX镇江中心支公司代为返还,综上,被告XX镇江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 416508.66 元(644568.97-131769.6-96290.71);返还第三人XX保险公司 96290.71 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X赔偿款416508.66 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第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6290.71 元;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晓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