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晓娇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XX财保与原告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XX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其及第三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按约理赔。至于被告提出理赔的数额应当扣除自费项目部分,经查,原告李XX及第三者田XX因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就诊后医疗费均为自费支付,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哪部分超出社保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属于除外责任,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提出第三者的误工费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仅承担 90 天误工费用,在保单的保障项目和特别约定部分均有记载,不属于格式条款,故根据该约定误工费用按 90 天计收。综上,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理赔款合计为17729.21元(3538.21+14191)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理赔款合计 17729.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