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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被申请人XXX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发布者:蒋晓娇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委认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派至与被申请人外协合作的昆山市玉山镇XXXXX客户处工作,由被申请人客户端负责申请人的考勤及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人发放,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结合申请人钉钉打卡的入职时间,故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2年 10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刘X与被申请人昆山XX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蒋晓娇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秉承尽心尽责、不负所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