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晓娇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委认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派至与被申请人外协合作的昆山市玉山镇XXXXX客户处工作,由被申请人客户端负责申请人的考勤及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人发放,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结合申请人钉钉打卡的入职时间,故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2年 10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刘X与被申请人昆山XX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