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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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XX诉被告李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蒋晓娇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派出所对原、被告及二人同事邹XX、丁XX的询问笔录及事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二人因工作轮岗一事发生口角,李XX动手殴打潘XX致其受伤,其应就本次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潘XX虽未动手,但存在言语及肢体挑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矛盾,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及原告受伤事实,认定被告李XX就原告损失承担 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19261.79 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XX赔偿款 19261.79元;

二、驳回原告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蒋晓娇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秉承尽心尽责、不负所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