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晓娇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考虑到刘X已年满十周岁,本院亦向刘XX求个人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跟母亲共同生活居住,现周XX主张变更抚养权,由其负责抚养刘X,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基于刘X已年满十周岁,本院在征求其个人以及原被告的意愿的基础上,确认被告的探视时间为两周一次,周日探视,以不影响刘X学习、生活为前提,原告提供对方探视子女的便利条件。希望双方当事人搁置矛盾争议,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对于婚生子今后抚养、探望等过程中的诸多事项妥善沟通,共同为婚生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婚生子刘X变更为原告周XX抚养;
二、被告刘XX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日上午 10 点至下午 17 点,探望以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为准,原告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