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
本律师为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X。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X与被告吴X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条约定吴X欠李X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承诺2022年11月17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原告按照约定已将贰万元整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借予被告吴X,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本。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22年10月17日,李X向吴X银行转账20000元,被告吴X出具借条,约定吴X欠李X20000元,承诺2022年11月17号前偿还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吴X承担。但借款到期后,吴X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本。经李X多次催要,吴X均未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律师费1500元。
吴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