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本律师为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X。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支付原告张X15,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2年6月至9月,原告张X跟随被告李X在某处从事瓷砖铺贴和美缝工作,施工结束后,被告李X一直未支付原告张X费用。2022年10月19日,被告李X向原告张X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铺贴工费壹万伍仟元(15,000元),保证在2022年11月12号还清”,但经原告张X多次索要,被告李X拒不支付。
李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9月,原告张X跟随被告李X在某处从事瓷砖铺贴和美缝工作,施工结束后,被告李X一直未支付原告张X费用。2022年10月19日,被告李X向原告张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叫李X,身份证号:370830199408136174……欠(张X)铺贴工费壹万伍仟元(15000元)……李X(签名)……2022.10.19(落款日期)……保证在2022年11月12号还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当事人之间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应从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劳务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吴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