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住曲阜市。
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三损失41524.22元;
2.请求因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三购买位于曲阜市住房一套。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由于原告张三的工作原因,不经常在此居住。原告张三邻居通知原告张三,原告张三购买的房屋让水泡了。随即原告张三赶回后,发现屋内家具、地板、墙面等均由水侵泡,并十分严重,已影响到正常的使用,并发出一股股刺鼻的腥臭味。随后,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找人给原告张三打扫卫生,并找了三个师傅通下水道。原告张三、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认同确定本次事故是由厨房公用下水道堵了所造成的,且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管道疏通的义务,致使原告张三蒙受经济损失。原告张三多次找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其赔偿事宜,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予理睬。综上所述,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在业主正常缴纳物业费的前提下,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责任及义务对业主的财产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及管理。因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相关的义务及责任,致使原告张三的财产受到了损失。
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室内厨房公用下水道严重堵塞,导致原告的楼上用户在使用厨房时注入厨房公用下水道的污水反灌到原告室内造成。该栋楼为17层小高层建筑,其中1、2层为商用房,共用一个管道,3至17层业主共用一个管道。且原告长期不在该房屋居住,在刚发生浸水时不能及时发现,且该厨房公用下水道是原告的室内,是室内管道,不属于室外业主共用部位。在发现渗水后,物业履行了通知义务和清理下水道的义务。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份,原告张三购买位于曲阜市住房一套。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由于工作原因,原告张三不经常在此居住。2019年9月3日,原告张三接到邻居通知其购买的房屋被水浸泡了。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给原告打电话联系,原告接到电话就回屋查看,房屋里的桌子、椅子、地板等都被浸泡。随即,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找人给原告打扫卫生并疏通下水道。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管道疏通的义务,致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不予理睬,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所在的该栋楼房为17层小高层建筑,第1至2层系商业用户,共用一个管道;第3至17层的业主共用一个管道。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原告的管理费,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按照约定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了日常维修、管理,原告财产受损的事实发生在室内,被告物业公司难以进入业主室内查看和日常维护。原告的室内财产损害发生后,被告通知了原告,并给原告打扫卫生和疏通了下水道,被告曲阜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物业的相关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到管道疏通的义务以致原告蒙受经济损失,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于原告房屋被浸泡财物被毁的事实存在过错。况且,损害结果发生后,原告也未对房屋被浸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作鉴定,因此无法确定财产实际损失数额。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管道未尽到疏通管理的义务,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造成原告财产毁损有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吴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