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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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是否适用于被诉侵权方?

发布者:陈雪巧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6日 961人看过 举报

2026-01-26

律师观点分析

禁止反悔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包括专利申请或专利无效)阶段已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重新主张。

该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两头获利”—既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获得专利权,又在侵权诉讼中扩大保护范围主张他人侵权,损害其他公众利益和法律的确定性。

那么,该原则是否适用于被诉侵权方?

案例

杭州XX公司向苏州市中XX起诉苏州XX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随后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中,关于对比文件中某组件设置在上机体内涉案专利某组件设置在下机体的区别技术特征问题;XX公司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是如何具体设置某组件的问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XX公司认可。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已经公开某组件的基础上,将某组件设置在上机体内或是下机体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侵权案件中,XX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某组件设置在上机体内与涉案设置在下机体内构成等同。XX公司提出与无效程序中不同的意见主张二者结构不同,且由于安装位置的差异,在运行状态下会对烟气流通顺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具体的技术效果。二者位置结构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不构成等同。

XX公司主张XX公司在无效程序中的陈述与侵权案件中的陈述前后矛盾,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最终,苏州市中XX未对XX公司的禁止反悔的主张进行阐述,认可XX公司不构成等同的意见,认为不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律师观点

禁止反悔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专利案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适用于专利权人,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在不同程序中主张相互矛盾的立场,从而两头获利,损害公众利益。

关于被诉侵权方在无效程序与侵权案件中的主张相互矛盾,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问题?

本案中被诉侵权方在无效程序中主张X组件设置在上机体和下机体属于常规手段,且得到合议组的认可;但在后侵权案件中又主张两者结构不同,技术效果不同,不构成等同;前后矛盾。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法院在侵权案件中审理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时应当考虑被诉侵权方在无效程序中的观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陈雪巧律师(联系方式:18757590584,微信同号),浙江浙杭(钱塘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业务部主任;浙江浙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钱塘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7
  • 擅长领域:专利、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浙江浙杭(钱塘区)律师事务所
1330120********27 专利、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