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请求人A委托笔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权利人B的“地毯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后复审委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权利人B不服无效决定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A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开庭审理后,北京知识产权局做出驳回原告B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权利人B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A作为一审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至此,“地毯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因无效宣告而至始无效。
律师观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是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常用手段之一,本案中“地毯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该专利对应的诉讼案件即被法院裁定 驳回起诉;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地毯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被“彻底无效”。
陈雪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