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直接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以及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从而综合确认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案情:
高X因与杭州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争议纠纷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高X递交的《聊天记录》系跟案外人刘X之间的沟通记录且并未提及被申请人杭州某公司,工资发放主体也是刘X,其作为主播直播的账号主体亦是刘X提供;高X作为自然人并不必然代表被杭州某公司,仅凭杭州某公司为高X缴纳的参保记录不足以高X与杭州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高X的全部仲裁请求。
高X不服,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支付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本案中,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直接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以及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综合确认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从日常管理情况来看,结合在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公司并未对高X进行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原告工作期间主要与案外人刘X进行对接,刘X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亦未授权刘X聘用公司员工或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故刘X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虽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有参与高X工作,但主要为辅助、配合,而未直接安排高X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未要求高X进行打卡、考勤或遵守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
从工资发放情况来看,公司仅为高X缴纳社保,高X薪酬均由刘X个人发放,不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经济从属性。
综上,双方不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高X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高X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陈雪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