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高XX系某眼镜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临海XX厂发明专利侵权。
案件的主要针对焦点在于“利用弹簧伸缩性而具有固定角度卡止作用”是否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利用弹簧伸缩性而具有固定角度卡止作用”技术特征虽然具有对功能或效果的描述,但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并公开了弹簧与缩颈之间的特定连接方式、位置关系,同时还描述了连接机构具有的多个结构及相应位置关系的特征,因此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只以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故不宜将“利用弹簧伸缩性而具有固定角度卡止作用”理解为功能性技术特征,对其保护范围也不应仅仅局限于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比较复杂,有一定的主观性,需要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记载进行整体理解。
陈雪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