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防滑垫”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整体为四角为圆弧倒角的矩形产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为防滑垫,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笔者代理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
我方认为:对比设计 1 与对比设计 2 组合后与涉案专利相比,仅相邻通孔排布方式和光面半球形凸起外轮廓宽度方向一侧设计稍有不同,差别均属于细微差别,且相邻光面半球形凸起排布改变后,其间通孔的位置是随之改变的。
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垫子正面四角同心圆弧纹有四道,左侧边缘为两个倒斜角加中部单一内凹的大锯齿,右侧边缘为两个倒斜角加中部的两个内凹小锯齿;大锯齿围合的区域设有矩形凸起。对比设计 1、2 均 为一体成型产品,无组合启示。对比设计 2 缺口一侧的同心圆弧纹不是独立的设计特征。
最终合议组认可我方观点,做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
律师观点分析:
合议组决定认为外观设计组合是对具体设计特征的拼合和替换,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对比设计中所公开的物理上可分离的,或者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具体的确定的设计特征,是以“一般消费者”眼光可直接从对比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的部分。产品整体一体成型与其中的设计特征是否视觉上可分离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陈雪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