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是A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A发明专利技术系由王某等自主研发获得。浙江某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权属纠纷要求法院判决A专利归浙江某公司所有。后经王某积极应诉抗辩后,浙江某公司撤回起诉。
王某认为浙江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委托笔者代理诉讼。
笔者在告知诉讼风险后代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法院受理后围绕浙江某公司提起在先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存在“恶意”以及若构成“恶意”其责任承担问题等进行审理。最终考虑到“恶意”的构成条件较为严苛,王某撤回起诉。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中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在先诉讼是否存在“恶意”倾向于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本案中因无法直接的得出浙江某公司存在'“恶意”,法院倾向于认为发起在先诉讼没有“恶意”。
陈雪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