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委托王某(以下简称“被告”)加工隔热纸。
2013年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以现金出资,被告以现金和气凝胶绝热材料相关生产技术出资”、“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将生产工艺文件交给原告,并组织原告培训”等内容。
2017年,被告申请隔热纸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20年获得授权。
2021年,原告以专利权权属纠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涉案专利归原告所有。被告委托笔者代理应诉。
本案较为复杂,接受委托后,笔者提供相关证据并从(1)原告提供的技术成果证据与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技术方案均存在较大差异,原告并未形成涉案专利技术;(2)原被告合作期间,被告是技术提供方,被告无接触原告形成的涉案专利技术成果的机会;(3)被告长期从事隔热纸相关项目,具备研发涉案专利技术的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的强有力的抗辩。
最终原告评估案件风险后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法院做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
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在于查明原被告中谁才是涉案技术真正的主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所谓的技术成果与涉案专利技术存在很大区别,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具有研发能力,且有涉案专利相关研发过程资料,综合本案其他情况可以初步认定涉案专利技术属于被告。原告评估案情最终撤回起诉。
陈雪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