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注册有A商标,核定使用在25类服装等商品上。原告发现广州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中销售的服装上有与A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遂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案件围绕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最终认定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因被告已停止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陈雪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