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兔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苏州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兔子”产品,原告发现后联系笔者代为维权。接受委托后笔者了解到“兔子”美术作品最早由原告创作,且最早在2022年8月在天猫平台公开销售,分析被诉“兔子”产品与“兔子”美术作品基本相同,应构成侵权。代理原告将被告起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例围绕“兔子”美术作品权属情况、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诉“兔子”产品与“兔子”美术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请求,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律师观点分析:
著作权案件著作权人一般需提供创作过程及最早公开记录等证明,著作权人有意识保留相关证明可方便后续诉讼。
陈雪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