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天津-南开区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18622059548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

咨询我
09:00-21:59

天津代号菊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第十一:强奸罪一审被判实刑-代律师带领团队介入补全证据-二审改判缓刑

作者: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次举报
2026-07-16

【案情简介】

女方次日报警,男方一审又被判实刑,强奸案到了二审还能争取缓刑吗?代号菊律师和安好刑辩团队围绕双方关系、案发过程、报警顺序和客观记录重新审查,最终推动二审改判缓刑。

我们的当事人化名张先生,与女方曾经恋爱,双方见过父母,也谈过婚嫁。后来两人因性格矛盾分手,但仍保持联系,外地酒店记录、到对方住处以及微信聊天均能反映两人分手后仍有亲密往来。案发当晚,双方因感情问题激烈争吵。张先生争抢手机时造成女方手指轻微伤,之后两人一同回到女方住处并发生关系,直到次日下午才一起离开。

女方随后报警。她最初陈述自己被殴打,在派出所调解时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因金额没有谈妥,之后女方又陈述遭到强奸。张先生被刑事拘留、逮捕,一审法院认定其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判处实刑。

这类案件既要严肃对待报案人的陈述,也必须审查陈述能否与监控、手机、聊天记录、酒店记录和报警过程相互印证。双方过去有亲密关系,不能直接推出案发当日自愿;但争吵和轻微伤同样不能自动证明性行为违背意志。二审真正需要查明的是案发当日双方的具体行为和女方陈述是否稳定可靠。

【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和团队介入后,没有用双方曾经恋爱替代证据审查,而是把女方每一次陈述与客观材料逐项比对。女方称在地下车库被强行拽上电梯,监控却显示她自行跟随进入,神态和行动没有出现明显异常。她对双方最后一次发生关系的日期作出明确陈述,但酒店记录显示在其所述日期之后,双方仍曾共同入住外地酒店。

围绕手机控制问题,女方称手机长时间被张先生抢走,无法求助。我们结合双方笔录、手机使用情况和争抢发生的地点,指出这一细节与其他陈述并不吻合。更关键的是,女方第一次报警内容是被殴打,执法记录所指认的也是争执和受伤地点;在赔偿协商未果后,陈述内容才发生变化。我们申请调取并整理报警记录、执法记录和调解经过,呈现陈述形成的完整时间线。

聊天记录也是重要证据。我们将双方手机中的记录相互比对,发现女方一侧存在删除,而张先生一侧保留了更完整内容,其中包括女方主动联系、提出见面以及亲密称呼等信息。这些材料不能单独证明案发当日自愿,却会影响对双方关系、见面原因和陈述可信度的综合判断。

我们又梳理了案发后数小时内的行为:女方有独处和离开的机会,双方次日共同乘电梯、乘车,张先生中途下车时女方也未立即求助。我们在二审中坚持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时充分听取张先生希望尽快恢复生活的诉求,把无罪理由、证据疑点和量刑方案一并提交,争取法院对案件作更审慎的评价。

【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实刑结果,对张先生改判缓刑。张先生得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强奸案件的判断必须回到案发当日,过去存在恋爱关系无法直接否定犯罪,单一陈述也无法代替客观证据审查。我们会把监控、报警、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和事后行为放在同一时间线中审查,尊重每一方,也让裁判建立在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之上。

代号菊律师,唯一认证电话:18622059548;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是刑事法律领域兼具理论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11096874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11201201911096874 暴力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