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涉案近百万元,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是公司二号人物,量刑建议最高八年六个月,一审还有机会降到三年吗?代号菊律师和安好刑辩团队从罪名定性、主从犯和退赔三个层面展开辩护,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
我们的当事人化名张先生,在一家对外销售某类产品的公司担任讲师。公司表面销售商品,宣传重点却是投资回报,通过电话邀约、线下推介会、散发宣传材料和客户转介绍吸引人员参与,并承诺返利。项目后来无法正常兑付,涉及数十名参与人,金额接近百万元,公司人员被以诈骗罪追究。
张先生并非公司设立人,但办案机关认为他参加过前期讨论,提过产品包装建议,又曾被许诺给予股份,因此将其评价为公司二号人物。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出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张先生只实际取得8000元讲课报酬,约定的股份和分红从未兑现,却面临多年实刑。
案件表面上存在虚假宣传和资金损失,单纯否认欺骗很难回应全部证据。我们重新审查公司面向谁吸收资金、采用什么方式宣传、参与人为什么付款,发现其行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以承诺返利吸收资金,案件定性存在从普通诈骗转向集资诈骗的空间。罪名变化会直接影响入罪标准和量刑档次。
【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和团队先围绕集资诈骗罪提交法律意见。公司通过陌生电话、公开推介会、宣传材料和口口相传招揽参与者,对象并非固定熟人或特定交易相对方;参与者购买产品的主要目的也不是消费,而是获得返利。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等特征均指向非法集资类犯罪。对于同一行为同时符合普通诈骗与特别诈骗罪名的,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检察机关没有采纳,理由之一是涉案金额不高。我们认为金额大小不能反向决定行为性质。案件到了法院后,我们继续坚持定性意见,检索并提交当地及同类裁判案例,说明类似公开吸收资金行为即使金额不高,也有按照集资诈骗罪处理的实践基础。
第二条辩护线是张先生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核心模式在他加入前已经形成,真正策划、控制资金和决定经营方向的是负责人。张先生提出的只是个别包装细节,没有参与设计整体模式,也没有掌握公司资金。他未取得承诺的股份和分红,讲课报酬仅8000元。多名参与人还明确表示不认识张先生,付款并非基于他的宣讲。我们据此反对把他认定为二号人物或主要实行者。
第三条线是退赔和财物处置。张先生虽获利很少,仍自愿超出个人获利范围退赔,以弥补参与人的损失。我们将退赔凭证、认罪态度和家庭情况一并提交,并说明其被扣押手机并非专门犯罪工具,也没有用于直接联系参与人,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涉案财物范围。三条辩护线共同服务于重新定性和降低刑期。
【案件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将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并结合张先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获利和退赔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较检察机关最高八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大幅降低。公司类诈骗案件需要超越宣传内容是否虚假的表层判断。我们会先判断行为侵害的法益、对象范围和资金募集方式,再审查当事人的参与时间、权限、获利与具体作用。罪名和角色一旦评价准确,量刑才有可能回到与个人责任相匹配的位置。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