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关核定偷逃税款700余万元,法定刑面临十年以上。代号菊律师与安好刑辩团队,从单位犯罪、原产地税率、已缴税额和量刑情节四个方向重新核算,最终推动一审法院判处缓刑。
我们的当事人化名张先生,经营一家进口贸易公司,长期从境外贸易商处采购商品,再在国内销售。行业内过去普遍存在低报价格通关的做法,张先生的公司申报价格也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后来海关集中核查该行业,并把多年进口数据一并调取,认定公司采用低报价格方式逃避关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海关最初出具的计核证明书认定偷逃税额700余万元。这个数字一旦成立,即使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也已超过对应的重刑档次。案件时间跨度长,进口批次多,报关、付款、货代结算和商品来源相互交织。张先生认可低报事实,家属也已经准备补缴情款,表面上似乎只剩认罪从轻一条路。
但走私案件的刑期和罚金都与偷逃税额高度相关。海关计核结论虽然专业,仍然要看计税价格、商品原产地、适用税率以及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准确。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能否把700余万元的计算依据逐项核清。
【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介入后,先把单位经营、进口合同、报关资料和资金流重新梳理,确认涉案业务以公司名义开展、利益归公司,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评价。与此同时,我们固定张先生外出期间接到通知后配合到案的经过,为自首情节提交证据和法律意见。
金额审查是主要战场。案发时正值相关商品可能适用对美加征关税,海关因上游贸易商位于美国,先按美国原产地计算。我们没有停在贸易商所在地,而是逐批核对商品本身的生产来源。张先生保留的部分商品外包装载明原产于英国、意大利等国家,我们随即拍照固定,并与采购、型号和进口批次对应,申请重新核定税率。经审查,相关商品不再适用对美加征税率,仅这一项就核减了约200万元。
另一项争议来自包税型货代。张先生向货代支付的是包含运输、报关和税费在内的综合费用,单独税单无法逐票找到。原计核意见因此把已缴税额按零处理。我们调取与货代的合作约定、付款记录和行业交易材料,指出综合费用中客观包含报关纳税成本,不能因税额难以拆分就推定从未缴税,并提交同类裁判思路,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这一部分又核减20余万元。
金额降至500余万元后,我们继续围绕自首、补缴情款、单位犯罪以及行业长期监管背景提交量刑意见。张先生筹集资金补缴全部偷逃税款,并表示愿意承担罚金。我们把金额辩护和量刑材料放在同一套逻辑中,让法院看到案件风险已经得到实质弥补。
【案件结果】
最终,海关计核的偷逃税额由700余万元降至500余万元,一审法院综合单位犯罪、自首、补缴情款等情节,对张先生适用缓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计核证明书直接影响刑期和罚金,但专业结论也需要接受证据审查。我们会逐票核对价格、原产地、税率、货代结算和已缴税额,再判断单位犯罪、自首、补税等情节如何落到量刑上。只有把每一笔数据核清,才可能找到真实的辩护空间。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