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电信诈骗被指控金额88万元、被害人1400余人,检方主张十一年至十二年,最后能把金额降到3万元并判三缓三吗?代号菊律师和安好刑辩团队围绕被害人笔录、订单数据和电子证据提取程序逐项核对,最终法院认定金额3万元,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我们的当事人化名张先生,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通过电话销售开展业务,后被指控以虚假话术骗取客户款项。侦查阶段,他在刑拘后37天内未被批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张先生因此误以为案件会自行撤销,近一年没有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阅卷和提交意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先生仍处于取保状态。直到检察官提讯并告知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他才意识到风险。起诉指控依据一份“订单详情”统计出1400余名被害人、88万元金额,案件很快移送法院,开庭日期也已确定。法院随后认为指控刑期重大而当事人仍在取保,决定逮捕。
此时,张先生既面临羁押,也面临十一年至十二年的量刑主张。案件看起来数据完整、人数众多,但订单表能否证明每一名被害人确实被骗、每一笔损失真实发生,以及电子数据是否依法提取保存,都需要回到原始证据审查。
【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和团队介入后立即阅卷。公安机关虽然统计1400余人,实际只调取约50名被害人的笔录。我们发现多份笔录内容高度雷同,甚至标点和表述顺序一致;部分被害人明确否认被骗,部分陈述的交易时间、对象和金额又与订单详情无法对应。仅凭复制化的言辞材料,无法覆盖全部人员和金额。
由于开庭已临近,我们先提交初步证据意见、调查取证申请和比对表,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电子证据提取材料,说明仓促开庭会影响对关键证据的审查。法院审阅申请后取消原定庭期,为全面核对材料留出时间。
随后,我们把订单详情与现有笔录、交易流水逐笔比对。订单中存在0.01元等明显异常数据,也没有体现部分客户发现问题后退款的情况;大量订单缺少支付流水佐证,无法确认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更重要的是,这份数据从员工电脑中提取,卷宗没有完整反映原始载体、提取步骤、校验值和数据完整性,订单详情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对应关系均存在疑问。
庭前会议和庭审中,我们提交表格和证据清单,与公诉机关逐项核对,并申请相关证人出庭说明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保存和统计。公诉机关仍坚持88万元及十一年至十二年的量刑意见,我们则主张只能认定被害人陈述与订单数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不能用一张来源和内容均有缺陷的表格推算全部犯罪金额。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订单详情不足以证明1400余名被害人及88万元诈骗金额,仅按照相互印证的部分认定犯罪金额3万元,判处张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案件仍会继续办理。面对电信诈骗中的批量笔录和后台数据,我们会核查每一类证据的来源、提取方式、对应关系和印证情况。数字看起来再完整,也必须回答损失是否发生、金额如何得出以及证据是否可靠。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