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敲诈勒索60万元,一审判处十年六个月,二审没有任何新证据,刑期还能降低吗?代号菊律师和安好刑辩团队重新拆解威胁手段、非法占有目的、金额和因果关系,最终促成二审改判四年六个月,刑期减少六年。
我们的当事人化名张先生。另有三人利用房地产交易实施诈骗,涉案金额数千万元,被害人众多。其中一名参与者王某认为团伙负责人分配不公,便向张先生提供信息,让张先生出面找负责人要钱。张先生判断对方的钱来路有问题,也不敢报警,随后参与索要并取得钱款。诈骗团伙案发后,相关人员供述了这件事,张先生因此被追究敲诈勒索罪。
控方认为,张先生以举报诈骗为由,用一张照片威胁对方,不给钱就报警,迫使对方交付60万元。一审又受到关联诈骗案金额大、影响广、同案人员量刑较重等因素影响,最终认定张先生敲诈勒索6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张先生一审期间口供多次变化,辩护策略也没有形成稳定主线。案子进入二审时,卷宗中没有新增证据,原判又已经形成完整的有罪结论。家属最关心的是能否把人尽快接回家,但二审要改变结果,必须先说明原判证据和事实认定存在哪些实质问题。
【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和团队阅完一审全部卷宗后,把案件拆成四个问题。第一,所谓威胁要挟的核心载体是一张照片,可卷宗中没有照片原件,也无法确认照片内容、来源和传播方式。缺少这项客观证据,就难以判断它是否足以让对方产生恐惧。
第二,王某被指为提供信息、让张先生出面的人,却没有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共犯。张先生辩称自己是在帮王某索取其认为应得的利益。王某与团伙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分配或债权纠纷、张先生对款项性质如何认识,卷宗没有查清。这直接关系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第三,60万元主要来自相互矛盾的言辞证据。有人说交付60万元,有人说不到100万元,现场证人又无法说清是谁取钱、具体数额多少,缺少转账记录或其他客观材料印证。第四,相关人员的陈述更接近多方协商分钱,无法稳定证明对方因张先生的威胁才交付款项。我们把这些矛盾制成对照表,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二审辩护意见。
考虑到二审法院对无罪意见和认罪从轻方案均有明确关注,我们与张先生反复沟通,在坚持证据辩护的同时制定分层方案:先把原判证据漏洞完整呈现,再根据审理进展决定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认罪以换取确定的刑期利益。庭审和沟通过程经历多轮拉锯,法院一度提出五年六个月的处理方案,我们又结合张先生的家庭情况、作用和案件疑点继续争取。
【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将张先生的刑期由十年六个月改判为四年六个月,整整减少六年。这个结果是在没有新增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重组原有证据和调整诉讼策略实现的。二审辩护需要跳出对一审意见的简单重复。我们会重新核对行为、目的、金额和因果关系,也会根据案件证据与当事人诉求设计主次分明的方案。坚持辩点与争取现实结果并不冲突,关键是每一步都建立在卷宗证据和充分沟通之上。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